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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上述两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立法并没有禁止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同时适用,因此,合同无效以后的财产返还,当事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主张权利,由于一个物上允许物权与债权的同时存在,当物权人的权利因同一法律事实受到侵害时,他可能同时享有物上请求权与债上请求权,此即为请求权的竞合,物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主张请求权。但是这种竞合仅仅存在于原物还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只能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此时的“折价补偿”,即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四、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在合同无效状态下,财产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不适用诉讼时效说。该说认为,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系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2、适用诉讼时效说。其理由有三,其一、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为请求权,而财产返还请求权也是请求权的一种,故财产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二,合同无效导致的财产系不当得利返还,属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当然适用诉讼时效。其三,梁慧星教授认为,物上请求权中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它的物上请求权皆不适用。至于何以作此区别,梁教授未作说明「3」。

  3、折中说。该说认为,请求返还不动产的,因不动产属登记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动产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笔者基本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但是笔者认为,除不动产外,需登记的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等返还请求权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大陆法系国家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标志为登记,目前为维护交易安全,动产中如交通运输工具等也有使用登记制,须登记的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必须经改变登记方视为所有权转移。因此,在登记所有权场合,由于登记具有公信力,以登记作为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依据而不以占有物的事实为准,不管当事人对物的占有时间多长,即使其长期不主张占有物的返还,对物的所有权都不发生变化,原物权人仍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所以在此情况下,返还财产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不需登记的动产返还请求权必须加以时效限制,从而在对方已公开、持续、善意、和平的占有该物的情况下,由于该权利的丧失而肯定占有人对该物占有的合法性,同时也能督促而肯定占有人对该物占有的合法性,同时也能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权利处于睡眠状态,否则无异于纵容物权人长期不行使请求权,从而助长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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