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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成立的认定及责任承担(4)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而附随义务的理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该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以上保管合同双方主要权利、义务以及附随义务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这样的:原告孙宝军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给被告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保管费;被告应当为原告妥善保管车辆,同时还有告知原告准确停车地点的附随义务,因为当时是晚上,所以被告履行附随义务显得尤其重要。

    三、责任的承担

    以上第二点已经明确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本案中,由于被告没有告知原告准确的停车地点,再加上被告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而致使原告的车辆被盗。而这些事情都发生在保管期间内,所以保管人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笔者认为应判决被告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宝军的车辆损失 10万元,而不是仅仅承担其部分损失6万元。

王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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