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出租车索赔案分析(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本案中乙误认为自己一定能准时到达A地,并不属于重大误解。因为上述各国和各地区立法例中所指不能履行是确定的不能履行。乙作为出租车司机,知道且应当知道每天早上6点至7点正值上班高峰期,车流缓慢,到达A地所花时间要比在其他时间段多一些。乙之所以能够这么肯定地保证7点到A地,是因为1个小时对他来说是合理的,在一般情况下即使遇到上班高峰期也能够准时到达。但世界上任何事情都不可能那么绝对,假如一路上堵车的次数比较多,也有可能迟到,这是常识。这样,乙能否准时到达就不是100%的必然性问题,而具有或然性。能够准时到达的概率非常高,而不能准时到达的概率极其小,以至于乙对于准时到达十分自信。显然,乙在订立客运合同的当时,其要履行的将甲准时运送到A地的给付不是确定的不可能,而是十分可能,从而就没有适用不能履行的余地。
不管乙能不能准时到达都属于其可预见的范围之内:如果准时到达,获得报酬,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准时到达相当于交易风险。相信大部分交易主体都希望自己能够如约履行,但这并不能推导出“若不能履约则属误解了自己的履约能力从而成立重大误解”的结论。否则,重大误解成了违约方逃避交易风险和推脱违约责任的借口。
三、乙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三类: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的过错以及免责条款。在本案中,对于后两项免责事由的不存在很容易判断。那么,车行缓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不能”的标准,才有不可抗力适用的余地。上班高峰期车行缓慢虽然是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难以说得上是不能预见的。乙作为出租车司机,应当具备最起码的交通常识,在上下班期间,交通容易堵塞,行车速度要下降,这是乙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便能预见到的情况。
四、乙应否赔偿甲10万元的利润损失?
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归责的重要前提,也是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依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纳了三种学说:可预见性理论、充分原因说和直接损害说。从我国合同法规定来看,立法针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但是可预见性理论并非判断因果关系的唯一标准,因为可预见性理论只能解决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问题,而不能确定违约行为的原因力问题。如果违约方对他所预见到的一切损失??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都一概予以赔偿,那么将会给违约方加以过重的负担,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很有必要借鉴直接因果关系理论,根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作用,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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