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出租车索赔案分析(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可得利益是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可得利益具有期待性,即它是合同当事人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也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而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因此,可得利益具有可预见性,如果在具体的合同关系中能被违约方预见到,便可以归入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对可得利益损害的赔偿应当受到原因力的限制,对于直接的可得利益损害应得到全部赔偿,而对于间接的可得利益损害的赔偿要根据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联系紧密程度来确定赔偿数额,而不能简单地判定赔偿全部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从与丙订约中获得的10万元利润符合可得利益的特征,应属于可得利益。因为甲已经将他与丙订约的情况告知乙,乙因而不能以不可预见为抗辩理由否认该可得利益。但是,这一可得利益不属于直接的可得利益,因为甲能否获得10万元的利润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即使丙与甲约好,若甲能准时到达A地,丙将无偿赠与甲10万元,乙的迟到也未必是甲丧失1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的直接原因,因为丙也有可能临时变卦,撤回赠与的承诺。假使丙只是与甲约定7时在A地洽谈某一笔生意,如果洽谈成功甲将获得10万元的利润,这样,乙的违约行为与10万元利润损失的因果关系更疏远、更间接了。假如甲不是去跟别人订约,而是去赶火车或赶飞机,那么,乙应当赔偿甲因为迟到而错过火车或飞机的车票或机票损失。
总之,甲所主张的10万元利润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乙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要由法官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间接损失毕竟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并不完全是由于违约方所致,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的间接损失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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