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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中造成的人身伤害,适用侵权行为民事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客运中造成的人身伤亡,适用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是因合同违约和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竞合的纠纷,被告作为铁路运输企业违反了运输合同关于安全运送旅客的规定,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的违约,造成原告人身伤害,被告还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对旅客伤亡均是以损害赔偿的方式出现的,而原告以侵权这种诉因主张权利对自己则更加有利,因此可以说,旅客人身伤亡最终只能产生一次请求权,即当事人一般可依侵权的有关法律对承运人起诉。

  [法律提示]

  《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累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入可以拒绝运输。”

  客票是表明承运人有运送其持有人义务的书面凭证,也是收到旅客乘运旅费的依据。无论哪一种运输方式,旅客均须凭有效客票才能乘车、上船或登机,除特别情形外,不能无票乘车、上船、登机。客票是旅客乘坐的票证。从法律意义上说,客票是证明客运合同的唯一凭证。客票上记载旅客所要到达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名称,旅客的座别,乘车的有效期限,旅客给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因而,客票确认了客运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履行了票面的记载事项,也就履行了合同的基本义务。旅客必须按照客票上载明的车站(码头、机场)与座别进行乘坐。旅客如果乘坐超过了客票所标明的运程,或者不按客票所标明的座别乘坐,应当补交相应的欠款或运费。承运人在办理这些旅客补交票款的事情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得任意提高票价,加收票款。

  旅客必须持有效客票乘运。承运人有权在运送期间对旅客验票。承运人验票时,发现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可以责令旅客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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