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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液氨泄露致损该由谁担责(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尽管在买卖合同中,被告蔡正德业已履行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义务,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被告蔡正德明知液氨属于危险化学品,却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销,客观上制造了事故的隐患,因此,被告蔡正德对损害的发生难辞其咎。此外,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被告张冬生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既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亦无上岗资格证,其明知运送的液氨为有害气体,却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后,又未能采取应急措施致损害扩大,过错显而易见。问题是,本案在对被告赵金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同时,能否对被告蔡正德、张冬生适用过错责任一并追究其民事责任呢?从判决主文来看,法院是持否定意见的,我认为,对同一损害后果,法律并未排斥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从比较法和实务的视野考量,高度危险作业中的触电致害,往往伴有第三人过错的介入,实践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对电力设施产权人和该过错第三人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所以,本案仅判令液氨“所有人”承担责任似有遗漏之嫌,正确的做法-对液氨所有人赵金华适用无过错责任,同时适用过错责任判令被告蔡正德和张冬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指明,由于三被告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客观上不具备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的法律事实,因而不构成共同侵权,不能科以连带责任,三被告只对其各自的行为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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