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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因女儿转学诉立达教育公司依学籍卡认购合(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一、被告海南立达教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林清缴交的教育储备金人民币15万元,并自1997年6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偿付原告利息,若逾期给付,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教育储备金的收益金人民币1800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海南立达教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不是借贷关系。一审判令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缴交的教育储备金15万元,上诉人是同意的,但是利息损失按民间借贷最高利息偿付,上诉人认为不合理,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林清答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立达学园学籍卡认购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平等互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因女儿已转学,请求上诉人按合同约定退还入学教育储备金15万元有理,应予支持。上诉人未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以双方债务不属民间借贷关系,不应以民间借贷最高利率赔偿其利息损失,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利息损失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教育储备金的收益金18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按银行利息的四倍计付利息不妥,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3月31日判决如下:

  一、变更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上诉人林清缴交的教育储备金人民币1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1997年6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维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

  「评析」

  本案是一宗学生家长与校方因学籍卡认购合同而发生的债务纠纷案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除了公立学校外,各种形式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应运而生。这些私立学校通过向学生家长收取储备金等方式筹集教育经费,许多望子成龙的家长情愿出高价将子女送入这些采用封闭式教育的“贵族”学校,后因学生转学要求退还高额入学费用而与校方发生纠纷诉诸法院,这是一种新类型的债务案件。关于学籍卡认购合同,因法律未作明文规定,属无名合同,其成立、生效、履行、纠纷的解决,应依据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处理,也可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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