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沣公司诉安信公司未履行放行职责致其存放的(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上述事实认为:大洋公司购得丰田佳美3.0小型轿车后,经申请取得安信大厦小区停车位一个,按月向安信公司缴纳车辆管理费90元。几年来汽车出入安信大厦小区均按出入证规定执行,安信大厦保安人员并有书面记录,大洋公司与安信公司之间确已形成车辆保管关系,安信公司对在安信大厦小区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1996年7月6日晚,大沣公司的车辆被他人驶出安信大厦,安信大厦保安人员未按规定收回出入证便将车放行,造成该车被窃,安信公司应负有全部过错责任。该失窃汽车经评估,其失窃时的价值为326000元,安信公司应依此价格作出赔偿。安信公司上诉提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原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为40万元,无法律依据,上诉人对此提出上诉有理,应予采纳。原审判决赔偿付款的方式为各方当事人增加讼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责任方有能力赔偿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无能力赔偿的,保险公司对保险赔偿金额有连带责任,并有代位追偿权,原审判决对此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6月25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二、安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人民币326000元给大洋公司;
三、平保海南分公司对上款项中保险赔偿金额人民币2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相应享有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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