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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明、梁安国等48户香港业主等与香港融系发展(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另查明,一审期间购房业主向法院提交了质监站1998年7月20日、施工单位1998年8月11日关于讼争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证明。对此,质监站l999年4月13日出具的《关于黄山花园小区工程验收情况的补充说明》,该站站长朱爱民在1999年10月9日接受一审法院调查询问时均证明,讼争房屋在1994年年底前已进行竣工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黄山花园买卖合同》和《黄山花园宾馆出租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各方应严格按合同履行。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交付之日即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当事人在《黄山市黄山花园买卖合同》中未约定房屋交付方式,购房业主又系境外业主,且约定由利达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应认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房屋交付时间。利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房屋,应承担自1995年1月1日至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房屋价款的千分之-即约定的月3%计算。购房业主提出终止履行《黄山花园宾馆出租合同》的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应予准许。利达公司虽未直接签署《黄山花园宾馆出租合同》,但其委托融系公司及黄山旅行社负责整个黄山花园“宾馆出租”计划、签订合同并收取装修费用,故合同终止履行后,装修费未使用部分应由利达公司退还给购房业主,融系公司与黄山旅行社负连带责任。融系公司辩称其与大多数购房业主就租金发放及装修问题已于1997年达成和解协议,应按和解协议处理,由于购房业主代表未全部在和解协议上签字,故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利达公司和融系公司按事先约定收取的为购房业主代办房屋所有权证费用,已办理了全部房屋所有权证,现购房业主要求退还办证费用多收部分,因未提供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1、被告利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诸原告逾期履行违约金119,011港元(支付每位原告违约金数额附后);2、诸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黄山花园宾馆出租合同》终止履行,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所涉房屋交还给各原告;3、被告利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给诸原告装修费未使用部分计984,852港元,被告融系公司及黄山旅行社负连带清偿责任(支付每位原告数额附后);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1元,保全费人民币24,520元。合计78,701元,原告负担48,701元,被告利达公司负担l5,000元,融系公司负担7,500元,黄山旅行社负担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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