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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诉李进拍卖纠纷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活动。在李进与和平公司签署现场成交确认书之前,由于李进的承诺,拍卖合同已经成立。现场成交确认书是对拍卖合同成立时李进买受的拍卖物及成交价款进行书面确认。至于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成交的时间和地点;拍卖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保证金或者定金;佣金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已经由和平公司发给李进的拍卖规则中规定,并已经通过李进的竞买行为证明得到李进的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提示《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具有的内容。提示的这些内容在李进与和平公司达成的合同中已经具备。是否再将这些内容写进现场成交确认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李进提出的现场成交确认书内容不全,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1997年2月24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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