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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笔改造费用该不该分摊?(2)
www.110.com 2010-07-23 16:57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和国家关于住房政策的规定,被告虽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对住房享有的所有权属有限产权。原告作为实际管理者,对整幢家属楼享有管理权和部分产权。原告根据大多数住户的要求,为了整幢家属楼的安全,实行加固改造工程,既是对整幢家属楼的加固,又增加了各住户的住房面积,符合大多数住户的意愿。如果少数住户反对,而不能实施改造工程,将对整幢家属楼今后的安全构成隐患,侵害的是所有住户的共同利益。被告个人行使权利,不能损害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利益,因此原告实施加固改造工程,应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原告的改造工程,既消除了住房今后的安全隐患,又增加了住房建筑面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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