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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美英、吴宏英、丰成年诉丰成义继承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析产,吴锦章的遗产为13210、52元,封桂珍的遗产为29882、87元和家俱。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存款单、工资证明、遗书和周玉环、昝玉萍,刘国安、张萍、宋万扣的证言证实。
  本院认为,(一)、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被告丰成义提供的遗嘱因无两个以上在场人见证并代书和签名,丰成义又是与本案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被告丰成义提供的遗嘱无效,本案应以法定继承处理。(二)、被继承人吴锦章、封桂珍生前与被继承人吴美英关系不睦,吴美英给被继承人尽的赡养义务较少,是因被继承人吴锦章对继承人吴美英的犯罪行为和被继承人封桂珍拒绝赡养造成的,吴美英不但没有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而且还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故不能因此而影响吴美英对其生父和继母遗产的继承。(三)、吴宏英与被继承人吴锦章系父女关系,只是在年幼时失去生母,由其外祖母代养大,所以吴宏英有权继承其父吴锦章的遗产。(四)、吴锦章死于其妻封桂珍之前,所以,封桂珍应继承其夫的一份遗产。(五)、由于吴美英与封桂珍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形成扶养关系,在生活中相互关系不睦,是因被继承人的行为造成的,况且封桂珍生前有固定的收入。生活亦基本可以自理,故不能因此而影响吴美英对封桂珍遗产的继承。又因为吴宏英与封桂珍没有形成扶养关系,故对封桂珍的遗产无继承。(六)、丰成义对其姐封桂珍的生活尽过一定的扶养帮助,所以,应分得封桂珍的适当遗产。(七)、丰成年对封桂珍的扶养帮助无证可考,本案又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丰成年对封桂珍的遗产无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吴锦章的遗产13210、52元,封桂珍、吴美英和吴宏英各继承4403、50元。
  二、被继承人封桂珍的遗产29882、87元(25479、37元+4403、50元)吴美英继承14941、43元,封成义分得适当遗产14941、44元。
  二、封桂珍的其他遗产大立柜一个、八仙桌一张,床头柜一个,单人木床两张,由吴美英继承。
  本案受理费1515元,实际支出费1185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合计3070元,原告吴美英负担1200元,吴宏英负担670元,被告丰成义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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