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与刘女士是夫妻关系,共生有两名子女。2000年,黄先生与刘女士先后病故,留下一栋房屋,该房一直由黄先生的大儿子占用。2006年,黄先生的小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庭审中,黄先生的大儿子表示,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怀柔法院判决,黄先生的小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分歧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黄先生小儿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先生小儿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黄先生与刘女士已于2000年去世,所留房屋一直由黄先生的大儿子占有、使用,而黄先生的小儿子也知道该事实但并未提出异议,至其起诉时已明显超出诉讼时效规定的2年期限,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所以,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遗产未分割前处于共有状态,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随时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所以本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可见,遗产未被分割前的法律属性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而对一物共享所有权,其特点是强调主体的复合性和客体的单一性,本质上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就对外关系而言,它排除了相对人对物的干扰和侵害(此种情况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就内部关系而言,各共有人对物享有永久性的权利,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黄先生的二个儿子都是其法定遗产继承人,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黄先生的小儿子在2年后提出继承遗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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