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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燕芳、潘燕芬、郭桂兰等诉卢梅莲、卢玲分割(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案件受理费2373元,由原告潘燕芳、潘燕芬、潘荣城、潘福祥及被告卢梅莲、卢玲各负担39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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