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继承法案例 >
家属是否有残疾赔偿继承权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案例介绍」

    车祸发生后,受害人在去医院治疗过程中因不明原因去世,那么其继承人能否在其身后再向肇事者主张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呢?5月28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对此作了否定的回答。该院认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系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不能继承。经庭外和解,本案被告曹某给付了四原告(死者的四位继承人)精神抚慰金2000元,原告方撤回了诉讼。

    2002年11月11日,海安县李堡镇一位73岁的妇女陈某,骑三轮车在一乡村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告曹某驾驶方向盘式拖拉机正在该路上由南向北行进。二车即将交汇时,曹某即停车给陈某让道,但其超载的拖拉机占据了大部路面,而陈某所骑三轮车又遇路边砖堆发生倾斜,陈某在惊慌中将左手大拇指伸到了拖拉机转动的皮带轮内,造成该拇指远端缺失。同日,陈某被送往县城一家医院进行过包扎。次日晚,进入一乡级卫生院治疗。同月14日下午2时,陈某输液结束后,到厕所小便时出现异常,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整个治疗过程中,花去医疗费583.08元。其中被告曹某支付403.94元。

    陈某死亡后,其近亲属明确表示不愿通过尸检鉴定死亡原因,并与卫生院一起向所在地法律服务所申请调处。同月15日,双方经法律服务所主持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陈某的死亡不属医疗事故;卫生院从同情死者、照顾其丈夫年事已高的角度补偿死者家属15000元;死者家属不再就死亡问题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提起医疗事故诉讼。

    2003年元月5日,海安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死者陈某与曹某之间的事故系非道路交通事故,并下达了书面通知书。今年元月24日,死者的丈夫王某及三个儿子一纸诉状将曹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人民币17706.24元。此案先后开过二次庭审。原告方在诉状并未提及17706.24元的组成项目及具体数额。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方承认这一诉讼请求中除少数系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外,其余13800余元均是依据9级残计算出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

    庭审中,四原告诉称,我们的亲人如果不是因为车祸就不会到医院治疗,也就不会死亡;因此,死者的去世与事故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我们要求被告曹某对整个事件承担责任。

    被告曹某则辩称,事故发生时,我的拖拉机已停了下来,陈某完全是因为自己的不慎才将手伸进皮带轮内,因而事故的发生与我没有因果关系,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原告方要求我给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我更不能予以承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