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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留给孙”,死后谁继承(3)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三、即便“留”字认定为赠与,张甲在此后的4月23日能否撤销?笔者认为,虽然李甲凭具“说明”已与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取了安置补偿、补助费,但是此时本案争议房产的权利变更并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按照当地实际,拆迁过程中,从被拆迁人与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签订《协议》开始,至房地产管理部门(笔者注:是县房地产管理处和国土局,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是中介机构)办理权利变更手续,再到颁发新的产权证,是一个需要较长时间的过程,本案实际是到结案时止房产部门均未颁发新证(同处其它房屋产权也均未办结)。按照房地产法律法规及通常司法实务,房屋的交付(即权利的转移)是以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准,本案房产权利并未转移,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甲4月23日向长宁县拆迁办公室书面要求张丙、李甲所签的房权无效终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作出的撤销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发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此案关键在于混淆了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二部门的关系。

    (作者单位: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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