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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村委公示债务是否属于放弃(2)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另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是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原超时效债务重新达成还款协议,可以视为双方之间成立了一项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法律将会给予初始的保护。虽然此项规定是针对债务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来放弃时效抗辩,但究其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的实质,其对该原始债务的认可程度必须达到最高的“承认且承诺归还”的状态。所以在实践中,对于普通债权的债务人而言,单方表示主动还款的行为,例如出具还款计划,其虽与上述规定中双方协议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其内涵所包括的要素均已具备,故有充分的理由得出相同的结论,即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 C村委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并未主动履行债务,亦未与A厂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仅对A厂的债务作为应付款进行了村务公示。因为A厂属于普通债权人,性质上属于普通债权,所以C村委的公示必须达到“承认且承诺归还”的状态,法律才认可C村委放弃时效利益,但该公示仅是对债务的确认,而并不能推定其已作出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故C村委对该笔债务仍具有时效利益,产生时效抗辩权,法院据此驳回了A厂要求C村委偿还货款,并承担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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