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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刑事诉讼对民事诉讼时效的影响(2)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本案被害人孙某于2001年9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可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检察机关于2002年4月提起公诉亦可视为“提起诉讼”,据此,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五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笔者同意这一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往往都已超过民事诉讼时效,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有违上述司法解释的初衷。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保护其民事权益,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予保护,则有悖立法旨意。故第一种意见失之偏颇。

    二、虽然本案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具有因果联系,但是,追诉时效是国家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是司法机关依职权而执行的,而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有效期限,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是其出于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需要,向对方行使请求权。由于可见,追诉时效与诉讼时效两者之间的性质截然不同。其次,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虽然在追诉时效内立案侦查,但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一时间段内已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并不鲜见,而法律允许被害人在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在这一时间段内被害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无论按照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还是参照刑事追诉时效的规定,则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难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故对第二种意见笔者不敢苟同。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法定的,司法解释未将刑事诉讼列入其他障碍的范畴,且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只能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它不能解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出现的权利人无法主张诉权的客观情况。例如本案被害人孙某在一审宣判后至二审作出终审裁判前,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又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显属不可归责于被害人的客观障碍,但却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故第三种意见也拟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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