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刑事诉讼对民事诉讼时效的影响(3)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四、法院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均是由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为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决定的。本案被害人孙某虽然曾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但控告的目的是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而非要求王某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则是国家司法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国家行为,代表了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提起诉讼具有本质的区别。故第四种意见的立论难以成立。
五、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事由是特殊情况,其实质是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以便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也不能随意地延长,特殊情况应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障碍。本案被害人孙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密切的联系,这一基于刑事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孙某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其具有特殊性是显而易见的。故笔者认为,对这类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过审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不知道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自己还具有行使提起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要求追究致害人的民事责任,则可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司法机关已经告知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记录在案,而其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则从司法机关告知之日起至一审判决宣告之日止这段时间,不能作为诉讼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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