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损害赔偿案谈第三人行为介入的几个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因此,哲学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存在着巨大差异,二者是普遍和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我们不能直接将哲学因果关系理论用于法律领域“……(哲学因果关系)因而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具有相对较弱的价值,后者关注是已发生的既定事件。这些事在现在和未来都不可能重新出现”〔3〕。可见,用哲学因果关系理论分析侵权案件是不恰当的。有学者也发现了这种直接套用现象,称套用于法律领域的哲学等其他学科的因果关系理论为“与法律原则规定不直接相关的因果关系理论”。并进一步指出,这些理论在理论上没有认识到最终决定法律领域因果关系范围的是法律原则性规定,没有意识到逻辑因果关系,而且在实践中随意性较大,不仅会破坏立法统一性,而且等于赋予法官随意立法的权力。〔4〕
所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不仅不能直接用于“第三人行为介入”的侵权案件分析,也不能直接应用于法律领域其他案件。其实恩格斯早已指出,“民法研究这种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它不是要将这种关系进一步抽象,上升为哲学的概念,而是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体化,具体到损害赔偿责任的这一个别场合,因为原因和结果是这样一种概念,它作为概念来说,只有应用于特定的个别场合时才有意义”。〔5〕
(四)第三人介入行为产生的新因果关系链与原有的因果关系链的关系
第三人介入行为因其原因力的大小不同,可产生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因果关系链的不中断。如果第三人介入行为不是“异常"行为,不是”通常情况下会发生的"行为,不是“独立于或者不关乎被告的"行为,第三人的介入行为就属于”因果关系不中断的"情形。二是因果关系链的中断。如果第三人的介入行为是一种异常的行为,如果它在通常情况下会发生,如果它独立于或者不关乎被告的行为,那么它就是一种替代行为,它就中断了被告的过失和原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为原告损害的法律上的原因。〔6〕
本案第三人金瑞公司的介入行为属“因果关系链的不中断”。本案被告大康俱乐部所有的川F50092车是报废车,存在制动失效的致命缺陷,大康俱乐部违法使用报废车的过错行为势必造成交通事故的潜在危险,该危险是可预见的,通常和自然的结果是对行人或车辆造成损害。当这辆暗藏着危险的车辆由金瑞公司进行维修时,公司疏于对车辆的管理,驾驶此危险车辆上路,将原告撞伤,由潜在的危险变成了现实,其过失行为就介入到被告大康俱乐部的过失和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又形成了一个新的因果链。同时,第三人金瑞公司的介入行为,不是异常行为,不是独立于或不关乎被告的行为。因为不是每辆上路行驶车辆都会发生交通事故,正是被告大康俱乐部所有的川F50092车是报废车,存在制动失效的致命缺陷,促成这起事故的发生。所以,第三人金瑞公司驾车上路酿成交通事故,不是独立于或不关乎大康俱乐部的行为,不中断大康俱乐部的过失与原告损害间的因果关系链,金瑞公司、大康俱乐部对原告的损害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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