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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损害赔偿案谈第三人行为介入的几个问题(4)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五)第三人与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被告的行为与第三人介入行为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评价标准分别是结果违法说的学说和行为违法学说,行为性质不同,构成要件也不相同,所以不能构成连带责任。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已认定金瑞公司和大康俱乐部各自的过错共同造成本次交通事故致赵国富受伤致残,然而却又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这是不恰当的。《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是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我国对一般侵权行为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而且已获学术界公认,同现代各国的一般民事归责相一致,也同我国一贯的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相一致〔7〕。本案被告与第三人虽共同造成赵国富伤害,但主观上却无意思联络,属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按份责任。1、从理论上看,要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违背了“自己责任原则”,也违背了民法理论对“理性人"的假设前提。在民法理论中,每个人意志自由,行为均经自己选择,责任由自己承担。如果叫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则叫他们为别人的错误负责,这不符合民法对理性人意志自由的假设。2、从世界各国的理论与实践来看,第三人与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的方式的理论和实践有四种:(1)、被告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这是法国20世纪50年代法国法院以前的传统;(2)、根据过错与衡平考虑确定责任,这是法国20世纪50年代后的做法,普通法国家19世纪末以来持这种观点;(3)、第(2)种观点下,许多国家的学者和法院开始按经济状况考虑,由最有能力承担责任的人负赔偿责任;(4)、根据瑞士法,第三人负适当补偿责任,不过只适用于被告应负严格责任的情况。〔8〕可见,无论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国家,在过错责任中均已按过错与衡平考虑来确定第三人与被告的责任。3、从社会效果看,按份责任也有利于发挥侵权行为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强制作用和体现公平。〔9〕所以,我们认为,第三人行为介入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人之一,应承担按份责任,让其只对属于自己过错的行为负担。

  (六)第三人介入行为中断或不中断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形

  介入行为不中断因果关系链例子较多,除本案外,诸如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教师擅离岗位或学校组织的管理措施有缺陷等,由于第三人行为的介入导致损害的发生,都不中断原有的因果关系,学校都不免责。介入行为中断因果关系链的例子如:甲将有瑕疵的车租给乙,车在途中抛锚,乙下车修车,因丙的过失将乙撞伤。甲对车的瑕疵有过失,丙对乙的撞伤有过失,比较而言,丙的过失行为中断了甲的过失行为,丙对乙承担侵权责任,他的行为替代了甲的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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