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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2)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第一,从诉讼时效的作用看,一方面诉讼时效可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维持业已形成良久的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诉讼时效制度也是对“眠于权利者”的一种惩戒,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承受不到利益。从程序法意义上看,诉讼时效制度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日期久远而产生的举证困难,减少司法讼累。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当事人及早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起诉正是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体现,但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则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实际实现,这实际上也是原告对其权利行使的怠慢。本案原告数次起诉后又数次撤诉,其怠慢情形实属明显,法律并无再行保护之必要,否则诉讼时效将变得毫无意义。

  第二,如果说起诉是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体现并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撤诉就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包括对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否定。起诉表明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但撤诉又表达了相反的愿望,即不愿意行使权利。因此,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不中断。起诉之所以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是因为起诉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主张其权利,如果原告起诉后又撤诉,则其权利主张实际上已被其撤诉行为所否认,应视同原告未曾向被告主张权利,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被告不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这是法院依法行使释明权的表现,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效时,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将使一方当事人获利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不利,法院如果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违背了法院中立裁判的原则。我认为,诉讼时效是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重要抗辩理由,只能由被告主张,如果被告不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则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还可以原告滥用诉讼权利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任何权利行使必有一定界限,逾越这一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权利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而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其本质上是法律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法律追求“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目标。从各国民事诉讼立法来看,制约和防止诉讼权利滥用已成为一种普遍做法。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拖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诉讼者,可以处以100法郎至1万法郎的民事罚款。匈牙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正当地行使诉权,不许进行以拖延诉讼或者混淆是非为目的的诉讼活动。英国要求原告行使诉权须对司法救济确有需要,即法律权利只有受到侵犯才允许起诉。如果滥诉者对相对方造成损害,受害者可以由此对滥诉者提起诉讼。日本对恶意制造诉讼状态的行为是予以排除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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