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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未尽必要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伤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3日星期日,家乐福公司方圆店正在开展鸡蛋促销活动,超市门口聚集了很多购物群众。北京某知名大学的物理系教授马某某早上来到家乐福超市购物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摔伤在店内。马老摔伤后,家乐福公司将其送往人民医院,经急诊于当天以“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于12月8日在人民医院做“右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12月18日,马老出院回家休养,医生建议“休息1月,1年后,骨折愈合后,可考虑手术取内固定”等。

    治疗期间,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马老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陪护,并建议继续康复治疗1年。

马教授出院后与家乐福超市协商赔偿事宜,一直未能解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家乐福公司赔偿其医疗费4800余元、误工费55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及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去家乐福公司购物,商场开门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摔伤,家乐福公司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家乐福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商场的出口处设置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考虑到家乐福公司的实力、国际信誉,其所尽到的安全保护义务是不到位的,因此家乐福公司存在过错,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原告人身损害发生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考虑到挤倒原告的人不能确定这一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家乐福公司在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马教授作为一名教师,其收入除规定的工资外,还有一部分是外出讲课的费用,鉴于原告因受伤在九个月期限内未能外出授课,确实影响了原告的日常收入,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赔偿比例等予以综合判定,判令家乐福公司赔偿原告误工损失3.9万余元。

【法院判决】

    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赔偿马教授医疗费3400余元、误工费39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及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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