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未尽必要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伤赔偿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20日晚20时许,沈小姐与朋友前往巴厘餐饮店就餐,期间沈小姐如厕返回餐桌途中突然摔倒,造成右足部分骨折。经数次复诊治疗医嘱休息到同年8月31日。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今年4月15日沈小姐起诉到法院称,自己如厕后回餐桌途中,在走廊内滑倒。称事后该餐饮店才派清洁工将地面水迹拖干,该走廊深色地面凹凸不平,部分已被行人磨成弧形,还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要求巴厘餐饮店赔偿各类损失2万余元。
巴厘餐饮店辩称,沈小姐在该店内用餐属实,但原告所称走道湿滑不是事实,沈小姐摔倒是因本人未尽义务,表示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巴厘餐饮店作为营业性场所经营者,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若消费者的人身收到损害,则经营者就其免责民事责任应向法院举证。鉴于巴厘餐饮店就其免于民事责任,未向法院举证,法院推定巴厘餐饮店,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而沈小姐未提供走廊处地面有湿滑状况,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行走时也应尽合理注意义务,法院一审判决沈小姐损失部分,自行承担30%的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沈小姐的起诉作出判决,由上海巴厘餐饮有限公司承担70%的民事责任,赔偿沈小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和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296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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