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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强奸案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酌定不起诉(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一种非刑罚的方式或许较之刑罚处理结果会好许多,也可以避免诉讼中检察官和法官均认为对本案的判决社会意义不大但仍然不得已而为之的尴尬情形。那么,如何以一种非刑罚的程序或制度来处理类似这种已构成犯罪的行为,而不再将其提起公诉,却仍能保障处理的实际意义呢?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自然落在了我国目前的不起诉制度上了。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符合法法律规定的终止刑事诉讼的案件,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做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不起诉又分为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我国对公诉采取的法定起诉主义为主(指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就必须对他起诉),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即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检察机关有权裁量对他是否起诉),酌定不起诉正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也是法律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反映。

    起诉便宜主义的发展是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变化的结果,也是人类理性思考的选择。首先,随着人们对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多元化,强调有罪必罚、从而有罪必诉的诉讼观逐渐让位于把预防主义的刑罚思想以及非刑罚化、轻刑化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且注重目的性,实现具体正义的诉讼观;其次,起诉便宜主义体现了社会注重特殊预防的倾向,即在追诉和适用刑罚时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特性,以实现刑罚个别化,促进犯罪人的悔过自新;第三,由于大量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所带来的交叉感染的恶性后果,使得不论犯罪轻重,有罪必诉的法定起诉主义的适用价值也在减弱;最后,由于20世纪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说来就是效益”①的观念促使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经济成本,而在世界范围内总体的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现实背景下,国家对犯罪有选择地进行追诉就成了一个降低诉讼成本的很好选择。

    我国现行的酌定不起诉制度是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予起诉的重大修改和完善,所谓免予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直接认定其有罪,但免予追诉的一种法律规定。由于免予起诉决定相当于法院作出的确认有罪但免除刑罚的判决,违反了法治原则,因此将其取消,而确立了酌定不起诉,即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享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但几年过去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效果却不尽人意,主要问题是适用率低,1997年不起诉人数占审结总人数的4.2%,1998年为2.5%②,而其中的酌定不起诉比例更低;另外,其适用对象也比较单一,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以北京海淀区检察院为例,1999年该院对6件13人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为4件9人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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