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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添公司诉碧纯公司等仿冒其控股的合资公司知(2)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二中院立案受理后,王建以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以“起诉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同意”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该起诉。

  同年9月16日,中添公司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碧纯公司、新延中公司、延中实业侵权,诉称:“碧纯”知名商品所特有的“碧纯”名称和产品装潢的权利人为合资公司,三被告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延中”饮用水的产品装潢上及广告等宣传中,突出使用“碧纯”名称并仿冒“碧纯”蒸馏水产品的装潢,造成经销商与消费者的混淆,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侵权。由于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部分董事系由延中实业委派,且在被告处任职,致使合资公司无法正常行使其权利,并由此造成控股60%的中添公司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中添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1.停止不正当竞争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2.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因本案而支付的合理调查费用人民币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碧纯公司、新延中公司均辩称:“碧纯”品牌的直接权利人合资公司已经作为原告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两被告仿冒“碧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及装潢。在“碧纯”品牌的直接权利人已经行使权利的情况下,间接权利人中添公司无权作为原告主张“碧纯”品牌的权利。否则,不仅将造成投资者可以直接对公司财产主张权利的后果,而且将造成直接权利人和间接权利人对两被告的同一行为两次追诉的后果。

  延中实业答辩称:其与中添公司之间因合资公司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按照双方在《合资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方式予以解决。法院对中添公司与延中实业之间因合资公司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并无管辖权。

  延中实业以上述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表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不受有关合资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之后,王建于1997年初又以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代表合资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新延中公司、碧纯公司两被告侵权,除了请求赔偿的数额为150万元之外,起诉的请求事项以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港方董事代表合资公司的起诉内容基本相同。同年4月8日,一中院、二中院均以“原告的起诉尚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分别裁定驳回沪方董事长及港方董事以合资公司名义提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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