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团看罗马公私法的分野(10)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28] 战争带来物质的丰富使罗马人的注意力集中于私法的技术深化,而孟德斯鸠将此归为罗马人腐化堕落的原因,这种传承自亚里士多德“美德”意义上的判断,恰是与后期马基雅维里之“美德”在社会经济史上分野之处。而罗马人由此从城邦公民向国家市民的转变。参见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婉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页54。
[29] 这是从制度变迁角度的观察,而在思想史上创立不同于城邦的国家概念最早可追溯到马基雅维里以及其后的霍布斯。
[30] 市民社会理论从历史上来看分为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和现代市民社会理论。我们现在使用的都是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在现代意义上将市民社会从国家中剥离出来的是黑格尔,并且赋予国家与市民社会二者以思辨的关系。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J.L.Cohen & A.Arato,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The MIT Press,1992。
[31] 参见徐国栋“市民法典与权力控制”,载于杨振山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页72。
[32] 在古罗马史中,有共和国、元首制和君主制三种历时性存在的国家形态,其中元首制是介于其他两者之间的一种形态,这种形态的存在充分说明了共和国的品格对后期罗马帝国的重大参照作用。 [33] [意]桑得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页107。
[34] [意]桑得罗·斯奇巴尼:《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页52-53。
[35] 同注6,页392。
[36] 参见[美]伯恩斯等:《世界文明史》(上),赵丰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页375。
[37] [美] 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179。
[38] 比如还有思想自由的作用,J.B.Bury认为在古罗马,个人思想就如空气一样自由,参见J.B.Bury,《思想自由史》,宋桂煌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二章。
[39]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24编。
[40] 同注32,页213。
[41] 同注29,页387。
[42]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16。
[43] 参见周楠:《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页269。
[44] 同注31,页107。
[45] 同注13,页261。
[46] 同注5,页391。
[47] 同注41,页427。
[48] 同注13,页258。
[49] 例如体制,可谓当前中国最应当平反昭雪的一个词。我国近十多年来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障碍几乎都被归结到“体制”身上,似乎体制问题解决了,一切问题都解决了。这样一种颇有政治技术风格的方法,时常被当下一些学者拿来借用,问题没有解决倒也罢了,还陷害了体制(system)这个来自科学领域的词。
[50] 参见前注3书,页79。
[51] Schulz将“分制(Isolation)”作为一个原则提出,指出分析的思维是法律作一门科学所具备的重要性质的一部分,也是罗马法学家天才的演绎的基础。参见前注19书,p19。
[52] 参见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学说史》(下),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页799-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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