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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团看罗马公私法的分野(4)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在对法学进行了如此重要的分类以后,罗马法学家似乎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私法。事实上,这种分类在观念上还要早一些,公元2世纪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作为模范法学教科书出现,影响了此后数个世纪。他的《法学阶梯》的全名即为《市民法四释法学阶梯》,这说明该书是专门研究罗马私法的教科书。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前三部,即《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被视为罗马法的统一体。其中《法学阶梯》承袭盖尤斯的观点,同样只论述私法;《学说汇纂》也基本如此,只是在50卷中的第一和最后一卷中才涉及公法;《法典》12卷,最后3卷才是公法的内容。由此可见,罗马法学的重心放置于完整地、系统化地研究与私人利益紧密相关的私法已是不争的事实。 然而说罗马法学的重心放在私法并不代表说古罗马的公法不发达。在我国可见的有关罗马法教科书里,一致认为法治观念是古罗马的首要特征,这就不禁令人怀疑,在一个尊重法的国家,在私人领域完全由私法调整的国家,在类比思维广泛作为法学者、司法者的研究、判断方法的国家,难道当时的人就想不到要在公法领域里用法律来治理,一个在公共领域里利益受到侵害的人难道就想不到运用法律这个社会权威。因此,尽管在我们可见的罗马法史料里缺乏公法的内容,但这决不应该成为罗马社会只有私法发达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公法确实发达,可惜文献湮灭,只是找不到史料的依据罢了。另一种可能则是,公法相对落后。而落后的理由,就从公私法的划分角度来看,应该不仅仅限于学理上有划分的必要,它更象是一种面对现实的精明,由于政治上的集权严重限制了法律的空间,法学家划分公私法实际上是为了将私法同公法相区分,弃公法保私法,让私法远离政治,这样就可以使其摆脱政治的桎梏,从而有一个较广的空间自由发展。[18]如“在共和国最后一个世纪到元首制的第二个世纪末期,罗马法的首要精神似乎就是渴望避免触及宪法和行政法”[19].对照前述社团的结社史,社团的一切不幸恰恰是由于在公法意义上被理解,而法学家与立法者无疑是把大量甚或全部的力量放在了私法上。

  因此,从社团身上我看到了公私法划分的意义,也似乎发现了古罗马法鲜活灵动的精神源泉。更为重要的是,在公私两分之后,由于公私法在法理上同出一宗,私法的发达所依托的一系列观念,似乎不能没有公法的支持。私法在罗马法的复兴中所扮演的角色,同样证明了这一点。同时,公法也在私法的发达里找到启发,向宪政的纵深处切入[20].

  正如写在《民法大全》首页上的,“正义就是给每人以应有权利”:“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每个人为保护自己而做的一切均被视为合法的”[21];罗马法在创立了完整的、系统的私法体系、私法概念、私法内容之后,奠定了自己公法上之独立品格的基础。这种品格传承于古希腊,从罗马共和国时期开始积累,在公法社团里找到宪政的骨架,到帝国时代,潜隐在私法里丰满羽翼,伴随着航海贸易的逐步扩大,复兴于启蒙思想者的笔端,落实到西方各国的一系列宪法与民法制度体系中,最终成为近代以来西方宪法与民法的基本精神。

  四、传承自古希腊的公法意义上的社团观

  罗马人欣赏古希腊文化的痕迹随处可见。如公元前451年制定罗马法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时,就曾派遣三位使节专程赴希腊雅典考察梭伦立法。在史书上有明确记载的热爱希腊文化的罗马贵族和皇帝不计其数。同样,社团的公法观念也来源于古希腊。“国家乃是一个法人社团,这个团体的成员身份是它的全体公民的共同财产。国家的存在可以把相互帮助的利益和公正的政府提供给其成员。”[22]西塞罗的国家观念并无新意,建立在希腊城邦基础上的政治观念似乎早已将后人的想象力穷尽。然而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却是从罗马帝国开始实践,而社团与社会等同也是在此基础上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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