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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团看罗马公私法的分野(2)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而且,这样一个困难如果扩展一下,我们就要反思,为什么要研究罗马法,作为历史研究客体的罗马法能够带给我们多少真实性?实证的罗马法研究在多大程度上成为可能?呈现在我们面前的罗马法文本究竟是一个历史事实抑或仅仅是一个历史的叙事文本?尤其是,当我们尚记得“历史不一致不仅涉及过去本身,而且还涉及为了了解过去由历史家创造出来的语言对象”,“认识论历史哲学最显著的失败就是忽视了叙述主义阐释这一厚厚的外壳。”[8]这样一个事实的时候,借助多重语言翻译文本的中国学者想要又能从罗马法中获得什么呢? 纵观历史哲学史,历史哲学并没有在前述几个根本问题上为我们提供确切的答案。当传统的历史学被时下流行的分析历史哲学所批判时,对前述问题的回答并没有当然的作为分析历史哲学的使命,相反只是作为其批判前者的武器。因此,尽管自20世纪以来,人类的知识借助批判的利箭达到前所未有的深度,但是,批判并不意味着否定。正如福科的知识考古学只是将传统史学忽略的“共时断裂性”借助考古学的方法加以弥合,其目标还在于对前述基本问题的逼近。[9] 历史学史当下提供给我们可以称得上“客观性”的结论乃是对客观性问题的搁置。 在此知识意义上,罗马法学就不应仅仅是对可能属于它的概念、规则进行抄录、翻译、编辑,这固然必不可少,但算不得罗马法学。罗马法作为一个历史实体有其精神存在的重要面相。罗马法的精神也就是贯穿于罗马法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既可能来自对一种传统的承继,也可能是一种政治共识,还包括类似于集体无意识的行动。就如巴洛对罗马人的研究从总体特征去把握一样,这种一致性以整体的罗马法为基础,如果说罗马法类似一个人,那么这种一致性就是它的性格。

  同时,承认这种一致性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接受目的史学之历史规律为前提。尽管,这种一致性放弃了对历史客观性的关切,但也不认同历史是向一种目的地前进的思辩历史哲学的观点。一致性不等于规律,它在一定程度上暂时忘记了因果关系的存在,而更象是一个行动者的理论[10].因此,它不相信也不会导致贫困的决定论,相反却坚持性格决定命运。

  当然,决定命运的并不止于性格。尤其是罗马法素以私法发达著称,这样一种规制经济活动的法律,必然同发达的商品经济有着关键性的联系。否认这一点就会陷入形而上的迷宫无法自拔。一致性恰恰同意并体现出经济生活对罗马法性格的影响,但由于对规律问题的犹疑,本文的一致性并不涉及经济与政治宏观层面的讨论。 确切的说,一致性是将对经济与政治的关系的讨论具化到法律内部,扯掉形而上(包括政治上)的纠缠。通过对公法与私法划分这样一种行动理论,尝试着重新阐释二者的对立。因此,本文虽从社团着眼,但并非对社团等一系列概念的深入考证,而是在现有资源下以社团为线索寻找内涵于罗马法中的一种一致性。通过对罗马法的实践与法律理念之间博弈的考察,希望能够发现维系罗马私法如此昌明的公私之间的合理张力机制。如果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如果说中世纪以后的罗马法复兴其实只是一种托古改制,那么本文的现实关怀也无非寄托于此。

  二、社 团

  在古典语言中没有一个集合名词既指真正的私人团体,又包含政治行政机构。只是在查士丁尼法编撰者的语言中,按照古典用法只指市民或自治市集合体的universitas,才被用作一般术语,并且明确的指法律人格。而在罗马法一千多年的历史中,罗马人曾用非常繁多的术语称呼社团,如societas,ordo,sodalitas或sodalicium,collegium和corpus等。因此,我们可以发现社团一词实际上是非常模糊的词[11].“三人即可建立一个社团”[12],“依照查士丁尼时代的罗马法,当时的国家便被称为一个社团。……另外,市政府也是社团,……与此相似,许多私人联合,包括维持宗教礼仪的组织、丧葬团体、政治团体以及工匠或商人行会都被称作社团,……当公元313年基督教成为帝国的官方宗教的时候……在某种程度上比这个时间要早……教会和修道院也被列入社团名单……”[13]因此,上至国家、行省、自治市,下至宗教团体、合伙都不出社团一词外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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