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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上)(10)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群体主义的人文精神牺牲了人的独立性和自由,进而阻碍了以关心具体个人、保障人权自由地位为宗旨的法治的诞生。正如西方法学家歇斯代克指出的那样:集体要经常转变为反对个人权利为结局。建国后,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与苏联的影响,大力加强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社会国家化的过程。表现在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上,就是片面强调集体权利,使个人权利受到极大压抑,甚至像邓小平所说,在党和国家干部中间也存在着下级的“人身依附”关系。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慢慢退出一些领域,一个国家—社会的二元格局正在形成。尤其是1998年以后,我国渐渐扭转对集体人权的片面强调,相应地缩小集体人权的范围,使之适用于特殊社会群体的利益范畴,逐步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但集体权利仍是人权保护的一个中心议题。(注:这一现象的突出表现,就是每当谈起中国传统的自由与权利理论的特点时,往往涉及到到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重心仍在强调集体的重要性上。有一种观点甚至认为,把个人解放看作是社会解放的前提,就是把个人自由的绝对化,那么,“这种自始至终以个人为出发点和中心的学说,必然导致绝对的个人意志自由和无政府主义的政治理想。”这一观点有失偏颇。我们强调,人权的个人性才能使人权概念本身有意义,如果个人不以以人权为理由主张权利并最终获得利益的话,人权的全部理论就失去存在的必要。)正是基于对个人权利重要性的认知,我们要反对那些抹杀或者是掩盖个人权利的集体主义,批判“唯群体论”。要主张把个人从传统的家族、社会特别是国家的压抑性的群体中解放出来,使每个个体都得以充分发展,形成鲜明个性,使每个人都能真正成为各种社会关系的主体。只有这种人,才能算是真正自由的人。

  诚然,我们这样讲,并非提倡无政府主义和反对任何形式的集体主义,鼓吹孤立的个人主义。我们只是认为,只有每个人成为一个独立的人,获得全面解放,突出主体化才能使整体成为不带压制性的、生动活泼、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整体,即黑格尔讲的“有机的整体”或马克思讲的“真实的集体”,以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终极目标。

  (四)法“以人为本”,应是以权利为本

  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不但是法学的基本问题,而且是政治学的重要概念。说它重要,是因为法哲学的许多问题都是围绕这两对范畴展开的。它们是法哲学研究中的举足轻重的理论问题。(注:在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何者为法学的中心范畴的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张文显教授认为,权利和义务构成现代法哲学的中心范畴。这是他在对“中心(核心)范畴”作了明确界定、并在充分的理论依据及实践依据的基础上得出的重要结论。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333页。童之伟教授则提出了“法权最有理由成为法学的核心范畴”的观点。在他看来,权利权力统一体的客观属性表明,将标志它的法权概念认定为法学的核心范畴“有非常充分的根据”,同时列举充足的理由对这一结论予以明证。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7-211页。但是,无论权利义务,还是权利权力,都以“权利”为先。可见,权利是较之其他法学范畴而言的重要性。)对这两对范畴,有各种界说,但“以人为本”要求在处理它们的关系时,都应以权利为本位。

  1.权利与权力关系中,以权利为本位。这是因为:第一,权利衍生权力。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和权力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归根到底根源于并决定于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矛盾运动。“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41](P738)马克思反对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幻想,[31](P72)同时反对把权力作为国家和法的基础,认为生产方式才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这些现实的关系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31](P277-278)就是说,国家权力不是凭空产生的,是以公民的权利为中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集中反映。[40](P560)这在现代民主国家中,表现得更为明显。第二,国家权力的目标在于保障社会主体的权利。马克思在反对黑格尔对人民权利的轻蔑态度时,阐发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他指出:既然国家是和“国家的个人”发生联系的,是和“个人的国家特质发生联系的”,那么,“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和个人有联系的”,“国家只有通过个人,才能发生作用”,[21](P270)个人是真正现实的主体,也是国家的基础。就是说,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以维护一定阶级、集团和人们的权利为前提的。只有为了社会的普遍权利,个别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21] (P12)恩格斯在谈到国家的产生时指出,国家是一种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42] (P194)“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42](P539)概言之,公共权力的存在基点与运行的终极目标,就是保障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以及私法主体的自由,并最终确保全部社会主体的自由与安全。西方政治学说中的天赋权利带有一定的虚构成分,但它阐明了这样一个重要原则:即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为了权利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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