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的本位是权利,而不是义务。辩证的观点认为,作为法学的基本范畴,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将法的本位归结为权利,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本身就是商品交换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意志化形态,即按照社会主体的意愿对一定利益及其获取方式的认可和规定,这实际就是权利。在欧洲的传统用语中,“法”和“权利”常用一个词来表示(Recht,droit, diritto等)。“即‘法’与‘权利’只是从不同侧面来观察同一社会现象而已。……法以‘权利’为单位而构成、而适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是权利的体系,且法当然地又应该是‘权利本位。’”[43](P148)也就是说,权利是法律大厦的基本构件。德国法学家耶林则将个人的权利视为主观法,讲道:“众所周知,法这一概念在客观的主观的双重意义上被应用。所谓客观意义的法(Recht)是由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社会秩序,所谓主观意义的法即……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44](P3)这就为权利在西方法学研究中占据核心地位奠定了理论基础。权利本位是特定历史形态的产物。在原始社会,基本上是一种权利义务未分化的状态,那时,“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45](P159)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义务本位制,这是由当时经济关系建立在人身依附的基础上以及政治领域中实行的专制制度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强调权利本位制,但这种本位实质上是维护“资本奴役劳动”的权利。社会主义社会,只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人民当家作主的范围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而在市场经济领域(这将存在很长时期)中,依然是权利本位的。“以人为本”就是强调重视每个个人的权利。意在弘扬人的自主意识和主体精神,认可与扩充人们活动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是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绝对必须的。
需要指出的是,主张“权利本位”,并不是要一般地反对权力,也并非否定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40](P562)相反,马克思主义反对否认国家权力的无政府主义,并竭力够持和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同样,坚持“权利本位”,并不是一般地反对义务,不是排斥个人对他人、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同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只是说,搞市场经济就不能排斥权利本位。至于权利、义务的彻底统一,那是遥远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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