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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管理的行政法治现实课题(12)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①] 2003年4月14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作出制定该条例的决定,5月7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草案,经修改后5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施行该条例,前后共25天。

  [②] 面对这场生命攸关的SARS危机,只是依靠政府的决策和医务人员的敬业精神,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人民的理解、配合及支持,需要动员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特别是依靠全体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坚强意志,这对于有效化解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机是至关重要的,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均如此。以新加坡为例:在国家遇到困难的时候,为什么大多数新加坡人都能自觉自愿地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这当然应归功于政府透明和相信人民,努力动员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归功于普通人民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政府的信任。新加坡人民信任并积极配合政府,政府相信并依靠人民,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抗击非典,有效控制了疫情的事实,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参见新加坡《联合早报》2003年5月10日的文章《重新感受新加坡》(作者:何庶)。

  [③]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危机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而及时完善、认真实施公共应急法制,这在各国甚至国际组织均如此。例如泰国从2003年5月6日起实施新制定的预防非典条例, 2003年5月初召开的欧盟卫生部长紧急会议确定了在欧洲范围内预防非典的基本原则,2003年4月4日美国总统布什专门签署行政命令将非典列入美国隔离检疫的传染病清单,等等。参见新华网2003年5月7日北京消息《世界各国加紧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体系》、《法制日报》2003年5月10日第三版文章《美国如何防非典》(作者:文昕)。

  [④] 参见莫于川:《政府法治新课题:大力加强公共应急法制建设》,载《法制日报》2003年5月7日第8版。

  [⑤] 2003年4月20日在北京召开的非典防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先生的答问(中国新闻网北京4月20日电)。

  [⑥] 鉴于此,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时采取了坚决措施,于2003年4月20日果断调整了卫生部和北京市的某些主要领导,并采取了成立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及时公布疫情、定点治疗和严格隔离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抗击非典的斗争出现了新的局面,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这些高官问责和公共应急措施具有深刻的政治与行政发展意义,也具有重大的行政法治意义。参见这一时期的各媒体相关报道。

  [⑦]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联合调查组根据问卷调查获得的2003年5月5-11日数据及分析而发布的《“非典”社会心理预警简报(第1号)》(中国新闻网北京5月16日电)。

  [⑧] 当然也可不安排在第二十八条,而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或者另外新增一条来加以规定。

  [⑨] 这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出版的一系列高等法学教育统编教材基本理论部分的论述即可看出。

  [⑩] 这两个具体行政指导事例的资料出处:2003年05月09日东北新闻网报道文章《逃离北京非典患者张某受感化坦言:把家乡害了》(作者:周纯明);《京华时报》2003年4月30日第6版报道文章《疑为非典不愿被隔离,民警劝说两小时终就诊》(作者:邹桂、李立群)。

  [11] 例如2003年5月5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其中许多条文采用了“不得”、“禁止”、“应当”等命令用语,实际上是一些强制性规范,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并无选择余地。当然,如将此类医院视为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被授权组织,那么此类强制性规范就属于行政内部规定,另当别论。

  [12] 日本于1993年通过的《行政程序法》第四章、韩国1996年通过的《行政程序法》第六章的章名均为“行政指导”,分别设立了5个条款和4个条款专门就行政指导行为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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