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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管理的行政法治现实课题(3)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作为国家安全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我国公共应急系统,从社会系统工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由技术支撑体系(硬件)和非技术支撑体系(软件)构成。前者包括基础设施、信息网络、科技投入等要素;后者包括信息披露规则、职业道德水平、行政管理机制、社会心理条件、预警指标体系、紧急行为方式、公共应急法制等要素。世界各国的危机管理实践证明,上述非技术因素对于国家公共应急系统的全面建设和有效运行,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从制度建构的角度来看,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对机制,包括预防机制、应变机制、资源调配机制以及自动修复机制,涉及到紧急预案、组织机构、物质保障(技术、设备、物资、资金等)、立法、政策、宣传教育(旨在掌握有关知识与信息、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改善社会心理条件)等等制度要素。因此,我国当前需要集中力量就非典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经济与社会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公共应急系统,开展全面深入的对策与理论研究,其中主要的研究内容包括:(1)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管理机制及其相应的数理模型;(2)信息沟通、反馈和解读机制;(3)社会动员机制[②];(4)紧急救治与补救机制;(5)公民权利依法有效保护和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与约束的法律保障体系;(6)有利于化解危机的社会环境条件和社会心理作用机制。通过这些专题研究,为我国公共应急系统的全面建设和有效运行提供科学依据。

  各国防治非典的政府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立法实践还警示人们: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即国家公共应急系统要高效稳定运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完善公共应急法制作为保障。[③]我国前一阶段非典防治工作中公共应急法制保障不力的种种情况表明,而且迅速制定和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行政法制实践也证明:没有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就没有高效的突发事件政府管理,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是国家公共应急系统中最重要的非技术支撑体系之一,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有效化解公共危机的一个重要保障机制。因此,为使今后的公共危机管理能有稳健充分的法律保障,做到常备不懈、实现长治久安,有针对性地加强公共应急法制建设可谓势在必行。

  大力加强公共应急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在于: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把政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公共应急系统纳入法治化轨道,按照宪政和行政法治的要求完善公共应急法律规范,更有效地调整公共紧急情况下的各种社会关系,稳健地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所需的法律秩序,确保公民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获得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公共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能够更有效地依法行使,二者能够兼顾协调持续发展,这也是公共应急法制的基本功能。[④]

  2.公共应急法制的基本理念与构成要素。

  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重大突发事件的巨大冲击力导致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和实施系统配套的紧急法律规范,来调整公共紧急情况下的各种社会关系,有效控制和消除紧急情况,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以及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这就是公共应急法制,其核心和主干规范是宪法中的紧急条款和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紧急状态法。公共应急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非常规状态下实行法治的基础。这里将其定义为:所谓公共应急法制,是关于突发事件引起的公共紧急情况下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与常规状态相比,在非常规状态下或曰紧急情况下,人们对于生命、健康、权利、信息、生活质量等等的感受是不一样的(深层原因是一种人本关怀、人文关怀的体现),对法律秩序和政府服务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政府管理行为的法律依据、程序要求、行政成本等等也有很大差别。因此,与常规状态下的法律运作机制相比,公共应急法制具有许多特点。主要特征有五:(1)权力优先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与立法、司法等其他国家权力相比,与法定的公民权利相比,行政紧急权力具有某种优先性和更大的权威性,例如可以限制或暂停某些宪定或法定公民权利的行使;(2)紧急处置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即便没有针对某种特殊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可进行紧急处置,以防止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受到更大损失;(3)程序特殊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过程中遵循一些特殊的(要求更高或更低的)行为程序,例如可通过简易程序紧急出台某些政令和措施,或者对某些政令和措施的出台设置更高的事中或事后审查门槛;(4)社会配合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并提供各种必要帮助;(5)救济有限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依法行使行政紧急权力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如果损害是普遍而巨大的,政府可只提供有限的救济,如相当补偿、适当补偿等等(但不得违背公平负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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