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变革,证券市场重组并购方式将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进行。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则是指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30%)后,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为了提高收购效率,降低收购成本,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规定了五种经申请取得豁免和七种备案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不能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占大部分,上市公司收购主要采用协议收购的方式,据统计从1994年到2000年11月止,在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中仅收购股份超过30%,经证监会豁免其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企业就达121家。
管理层、员工内部收购方式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令人关注的收购方式。《收购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规范,从而在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领域确立了管理层及员工的收购主体地位。上市公司并购支付方式在新的法规框架下有了新的突破,《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可采用多元化的支付手段,解决了上市公司收购中可能出现的现金不足问题。
第四,随着重组并购法律法规的完善,使我国证券市场参与者更好地应对加入WTO以后证券市场开放的格局。国外资本通过并购重组进入我国的资本市场,将为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顺利实现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发挥积极作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合格境外投资者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准备了通行证。近期由多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都为境外投资者的进入中国市场准备了具体的行为指引,使国外投资者进入我国的资本市场有法可依,这将为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顺利实现经济转型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资本有计划的退出提供了重要的通道。
第五,新的重组并购法律框架突出强调了诚信义务并强化监管。《收购办法》禁止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禁止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为了规范原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收购办法规定,有关当事人如果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有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被收购公司应当就此聘请审计机构进行转向核查、提交核查报告,这些规定对于提高重组并购市场的诚信精神有极大推动作用。
从发展的观点来看,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律法规框架是一个开放性的系统,应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重组并购实践不断丰富完善,如积极研究外资收购、国有股份民营化、以股份置换资产、定向发行、股份回购、吸收合并、征集投票权等一系列并购重组规范。随着这些法律规范的逐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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