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对跨国公司并购进行管制的法律依据
跨国公司并购活动在全世界如火如荼地发展,使世界各国的监管机构对此极为关注,各国纷纷制订有关法律对其不当行为进行约束,其进行管制的法律主要为:反垄断法、证券法、外资法、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等等。下面,笔者将专辟一点以美国控制跨国公司并购的立法及今后的发展趋势为题对此问题进行较为详细地论述。
3.美国控制跨国公司并购的立法及今后的发展趋势
美国是世界上并购活动最活跃的国家,也是并购法律体系最为复杂的国家。在美国,由于并购法律体系并未对外国人和美国人进行区别对待,而且美国没有独立的外国投资法律体系,因此,对跨国公司并购进行直接控制的法律、法规并不存在,美国的并购法律体系同时适用于国内企业并购、美国企业对外国公司的并购以及外国公司对美国公司的并购和外国公司之间对美国市场有影响的并购。
(1)美国调整并购的法律体系包括联邦反托拉斯法、政府颁布的并购准则、联邦证券法、州一级的并购法律、投资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州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a.联邦反托拉斯法
美国是最早对公司并购进行法律管制的国家,其在上个世纪就颁布了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因此美国的反垄断法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母法”。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本特征是:以“有效需求论”为基础,塑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反对垄断,保护消费者利益,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1914年的克莱顿法(Clayton Act)及在这之后颁布的若干修正案。
《谢尔曼法》:《谢尔曼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合并高潮的产物,它是较为原则性地禁止垄断、鼓励竞争的法律。《谢尔曼法》的核心内容有两条:“第1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第2条,任何人垄断或 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13]《谢尔曼法》措辞严厉,但是因其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同时,《谢尔曼法》提供的是一种事后救济,着重对已存在的垄断行为加以惩罚,存在明显的不足,因此需要补充。
《克莱顿法》:《克莱顿法》于1914年5月6日生效,它正是对《谢尔曼法》的补充。该法第七条对控制企业并购作了详细的规定。其第一款规定:“从事商业之公司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取得另一从事商业公司之股票或其他股份资金的全部或一部分,致使取得之结果可能实质地减少取得公司与被取得公司之竞争,或在任何区域或社区内限制商业,或形成独占之倾向。”[14]与《谢尔曼法》相比,《克莱顿法》主要起到一种预防垄断的作用:即凡是那些可以合理地预见可能会对竞争产生损害的行为,虽然其实际未产生损害,都是违法的。《克莱顿法》所确定的“早期原则”显然比《谢尔曼法》更有利于打击垄断行为。但是由于《克莱顿法》第七条只涉及获得竞争对手股票的并购,对资产并购未作任何规定,这使得资产收购处于反托拉斯法的管制之外。为了弥补不足,美国国会相
- 上一篇:并购将更加追求专业化和规模效应
- 下一篇:国家对跨国公司并购的管制
相关文章
- ·对跨国公司并购的国际的法律管制
- ·区域对跨国公司并购的法律管制
- ·国家对跨国公司并购进行管制的法律依据
- ·国家对跨国公司并购进行法律管制的效力根据
- ·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经济分析以及法律规制
- ·国家对跨国公司并购的管制
- ·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趋势及法律
- ·我国企业被跨国公司并购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 ·发展我国跨国公司并购的立法建议
- ·我国跨国公司并购的特点
- ·中国跨国公司并购的概况
-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审批制度问题
- ·跨国公司并购引发的垄断问题
-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产业政策问题
-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待遇标准问题
- ·跨国公司并购的发展趋势
- ·跨国公司并购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 ·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并购
- ·公司并购理论对跨国公司并购的适用
- ·公司并购法律框架及市场影响
- · 什么是公司兼并?
- · 公司收购的种类有哪些?
- ·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
- · 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清偿与追讨
- · 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 · 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
- · 收购中对国有股的特别规定
- · 公司合并概述
- · 公司合并的形式
- · 公司合并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