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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执法中坚持“程序优先”的理念(5)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如果把听证作广义的理解,我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规定的听证包含了两个程序:一是前置程序,即听证的启动程序。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应当组织听证的;(2)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二是正式听证程序,主要规定了听证会从开始准备到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的全过程。该《办法》在第四章规定了具体的听证过程。

  3、环境保护听证制度的意义

  环境保护事关社会公众的生存利益,必须依靠公民的积极参与来完成。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决策时举行公众听证,既尊重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又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体现了环境执法的进步。设置听证程序的意义具体有:

  首先可以保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听证程序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公众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对质和辩论,有利于全面收集材料,使行政机关作出合理的行政许可决定。

  其次,避免和减少行政纠纷。通过举行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能及时避免对利害关系人的损害,以减少日后的纠纷。这样,既减轻了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压力,也改善了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有利于发展人民内部的团结。

  最后,可以保证被听证人的利益,比如在环境行政许可中,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对于其提出的申请作出合法合理的决定。听证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决定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从而有利于申请人取得应得的权利。

  (二)切实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和规划严格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环境质量影响评价,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环境质量评估,是指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评价,并制定防止和减少环境损害的最佳方案。[13]

  美国于1969年公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最早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1年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扩大了评价的范围,在我国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此外,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环境保护法律中也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2002年全国人大公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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