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指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的知识产权人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人,在侵害行为或违法状态持续或有实施、发生之虞时,得向侵害人或有侵害之虞的人主张停止、并消除已经存在的妨害或预防妨害发生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及其所要保护的对象是知识产权的绝对性和专有性,由于知识产权与物权同为绝对权,那么权利人理应享有知识产权请求权这一防卫性保护手段,这是完善知识产权之私法保护的需要,但目前,无论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研究都为人们所忽视。在中国的现行民事立法中,也没有以“请求权”为核心来构建私权的保护制度,而是将私权的防卫性保护制度和进取性保护制度合并规定,统一用“民事责任”的形式表现出来,适用统一的构成要件。对于这样的立法方式,不明确确立知识产权请求权、构建完整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请求权体系,而是将该权利的绝对权保护方法与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混为一谈就会强行将构成要件不同的请求权救济手段以相同之条件予以规范。学术界也越来越关注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有关问题,但这些论述的内容大同小异,他们虽然认识到了确立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然而却在制度构建上限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的简单移植。基于立法上和理论上的不完善,笔者以知识产权请求权为对象,阐述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意义和功能,力求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基本构成及意义与价值
(一)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概念
中国、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基于知识产权权利上的请求权,是对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为保障知识产权权利圆满实现的一种救济措施。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含义,是指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的知识产权人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人,在侵害行为或违法状态持续或有实施、发生之虞时,得向侵害人或有侵害之虞的人主张停止、并消除已经存在的妨害或预防妨害发生的请求权。此种请求权即可以针对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侵权行为,也可以针对即将发生的潜在侵权行为,以及虽然未受到侵害但存在对权利存有现实侵害危险的,请求停止侵权、请求停止侵权的预备行为或者消除侵权危险等,以阻止现实的或潜在的侵权行为的进行或发生。
由此可知,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特征,是知识产权请求权以享有知识产权为首要条件,适用于除损害赔偿外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既不问权利人是否受到实际损失,又不问不法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严格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防止并立即停止他人的非法使用,消除其权利专有性等权能受到的现实危险或妨害,以保障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各项内容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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