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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中国知识产权请求权(6)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2、过错责任原则

  专利法第63条第2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条专门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作了规定。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不论是制造者、使用者,还是销售者,对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的行为要承担赔偿责任,除了须有损害后果外,行为人必须是出于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从表面上看,专利法第63条第2款仅仅对使用和销售情况作了规定,对制造者等没有涉及,实际上,由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于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都要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在发出公告后,制造者仍然实施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的,其存在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在商标经过核准注册并予公告后,任何未经许可实施第(一)、(三)、(四)项行为的,明显的都是有过错的行为,但是销售者则是例外,因此商标法第52条专门对销售者作了特别规定。

  3、诉前保全原则

  专利法第61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商标法第57条第1款: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专利法、商标法的这两条虽然是针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可以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但结合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可以理解为权利人不仅可以通过申请临时措施的方式排除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且可以通过实体判决的形式制止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

  中国著作权法第46条、47条关于侵犯著作权构成及法律责任的规定仍然沿用了原有的模式,没有具体区别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应在什么情况下予以适用,但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一样,规定了著作权人的禁止权,明确了哪些行为为侵权行为;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49条关于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我们仍然可以得出妨害著作权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妨害之虞”的行为权利人可予以排除这三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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