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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中国知识产权请求权(4)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第四,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确立,使得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请求权基础更加完备。这不仅可以帮助权利人在提出主张事时选择适用正确的法律规范,也有利于法官在判案是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迅速理清思路,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

  二、国外知识产权请求权立法例

  (一) 美国

  美国除了以侵权损害赔偿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之外,还将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性和永久性禁令运用到知识产权侵权上,作为停止侵害等请求权的救济手段。禁令是英美法系衡平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它是一种法院命令,是指在侵权行为实施、继续或反复的可能性极大、且将来一旦权利人因此而遭受损失便无法得到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为防止侵权行为的实施、继续或反复而由法院所发出的禁止某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某人作出某种行为的命令,它是法官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衡平救济。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及使用权人提起禁止侵权行为的禁令救济措施的请求权,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和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禁令情有独钟。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美国对专利权保护的民事诉讼救济措施主要为禁令和损失赔偿。禁令是禁止专利侵权行为、使专利权免受侵害或侵害危险的一种有效措施。美国指定的几个联邦法院享有对专利侵权行为发出禁令的职权。采取禁令的范围和程度,要与保证专利权的安全相适应,由受诉法院在认为合理的范围程度内决定。此外,1995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简称“IP指南”)。该指南开宗明义,阐明了这样的观点:知识产权与反托拉斯法具有共同的目标,这就是促进创新、确保消费者利益。尽管知识产权与其他任何有形或无形财产相比具有重要的不同特性,但是在涉及反托拉斯的问题上,知识产权与其他任何有形和无形财产一样适用相同的原则。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007年4月发布的一份报告中又重申了这一观点。

  (二) 德国

  在德国法中,知识产权的有关立法都确立了知识产权请求权这一防卫性保护,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6]。颇为有趣的是,德国知识产权法对于知识产权的防卫性保护采用了英美法中的“禁令”这一制度形式。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可诉请对于有再次复发危险的侵害行为,即刻就下达禁令的救济。”德国《商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了商标所有人享有请求禁令救济的权利,其第5条具体规定道:“任何人违反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使用一个标志,该商标所有人可以起诉要求禁止这种使用。”德国《专利法》第129条也规定了知识产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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