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主体
从知识产权的概念可知,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或知识产权有受侵害之虞时,何者享有知识产权请求权?知识产权人当然是该请求权的主体,具体来说包括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著作权人、著作权邻接权人等等[1]。另外,当知识产权为共有的情形时,各共有人也能彼此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也存在知识产权人可能自己并不利用知识产权,而是授权许可他人进行使用的情形,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包括三种形式,即独占实施权、排他性实施权和普通实施权[2]。这样我们在这三种不同的情况下分别探讨各使用权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请求权的问题。
1、独占实施中的知识产权请求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使用权人可以排除包括知识产权人在内的一切人而在授权期限内对知识产权进行独占性的利用。从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独占实施权人在授权许可的期限内处于知识产权人的地位,也就当然地享有知识产权请求权以保护其权利。
2、排他性实施中的知识产权请求权
排他性实施权是指使用权人可以排除知识产权人之外的任何人而在授权期限内对知识产权进行利用,但知识产权人自己仍然可以使用该项知识产权。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知道原知识产权人仍可以自己利用知识产权,当有侵权行为发生时排他性实施权人也享有知识产权请求权。另外,排他性实施也存在地域性的问题,但由于知识产权人一直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其地域性的问题并不影响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请求权。
3、普通实施中的知识产权请求权
普通实施权是指使用权人只能按照授权协议的规定利用知识产权,其并不影响知识产权人自己的使用以及再次许可他人进行使用。即使是对知识产权请求权规定得较为完善的日本的知识产权立法,也没有规定在知识产权的普通实施中,使用权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请求权。笔者认为只要任何人的行为妨碍了普通实施权人利用知识产权即构成侵权,普通实施权人即可依据知识产权请求权而寻求保护。
(三)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请求权应包括哪些内容,直接关系到该制度能否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对此,可以在借鉴国外或国际条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完整之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1、停止侵害请求权
它是知识产权人据以向侵权人主张禁止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知识产权人行使停止侵权请求权须满足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侵权行为客观存在。第二,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且行为人没有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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