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中国的司法机关要依法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请求权,不但在审判中予以保护,而且在受理案件、生效裁判执行阶段等都要予以保护。
第六,得了很好的实效。但为了使临时禁令更加名正言顺,得到权利法源上的支持,国家应于民法、知识产权法中明确、具体地确立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使知识产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返还请求权等一起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第七,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尤其是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样才有利于在世界市场的竞争。
但是,无论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不要不加分析地否认在知识产权请求权方面已经取得进展和在实践中已经打下的基础,而要从理论的高度继续深入研究、大胆借鉴国际相关经验和充分阐发中国法律规定的该项制度;在立法上要在成熟理论的指导下逐步完善,摒弃部门法立法的行政作用,从民事责任等司法救济制度的具体民事法律规范,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供有力武器;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认识停止侵权等措施的特殊、重要作用和有效性,并要在立法精神和法律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形成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以发挥知识产权法的最大效能。
结语
知识产权请求权是知识产权之私权构造的组成部分,如果不将之予以确立,则知识产权本身就不完整。由于中国对于物权请求权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民法通则》独特的民事责任体系造成侵权法体系混乱,加之知识产权基本法理和一般规定的匮乏,导致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理论研究空白和立法缺位。这都不利于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知识产权人权益的维护,也不利于融入国际社会参与竞争。因此,中国要加强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加强司法保护,建立和健全中国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确立,使得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请求权基础更加完备,这样不但权利人的权利遭到损害时有法律依据,还可以更好的维护权利人的权益。这对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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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一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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