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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下)(10)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5」前引郑玉波编纂:《分类六法 民法》第91-92页。

  「6」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当包含于“维护被侵犯权利的请求”之中。

  「7」1973年11月16日最高裁判所判决。

  「8」1969年11月27日最高裁判所第1小法庭判决。

  「9」1994年3月23日冈山地方裁判所判决。

  「10」1973年3月20日熊本地方法院判决。

  「11」1967年6月23日盛冈地方裁判所判决。

  「12」1967年7月18日最高裁判所第3小法庭判决。

  「13」1993年11月26日京都地方裁判所民事第4部判决。

  「14」1988年3月24日东京地方裁判所民事第5部判决。

  「15」1982年1月26日东京第方裁判所民事第27部判决。

  「16」1982年3月30日前桥地方裁判所民事部判决。

  「17」这里的所谓“其他在本案中认定的一切情况”,具体地说包括法院对加害者(污染工厂)排放的污染物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等各方面的情况。

  「18」1998年6月12日最高法院判决第2小法庭判决。

  「19」法制日报1998年1月10日。

  「20」见2001年8月2日法制日报。

  「21」前引梅仲协:《民法要义》,第155页。

  「22」法典调查会对第724条(原案732条)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的审议异常简单,并没有进行什么实质性的讨论。起草者也没有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什么要设置特别的时效规定作任何说明。只是论述了一些外国的规定(例如,奥地利是3年。……的场合不超过30年。瑞士是1年和10年。黑山(Montenegro)是1年和30年等),认为对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短期时效期间是理所当然的。法典调查会成员也未对设置特别时效规定的根据向起草者提出质询。在法典调查会的审议中,对原案3年的限制,不含有“因时效消灭”的语言,因此,就时效是否可能中断进行了讨论,为认可时效中断,增加了“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的语言。另外,也有委员提出了应该删除后段“自侵权行为时起20年亦同”的意见,但起草者认为,如果没有该规定,只要受害者知道加害者是在3年以内,100年也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不合适,因而维持了后段的规定。此外,法典调查会未作更多的讨论(法务大臣官房司法法制调查部监修:《日本近代立法资料丛书5〈法典调查会:民法议事速记录五〉》,社团法人商事法务研究会1984年版,第459页以下)。

  「23」学说上,只是在民法颁布之后,曾为起草委员的梅谦次郎博士在其著作《民法要义》一书中作出了如果是通常的10年时效期间,那么“是否有过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造成了何种程度的损害,就会由于岁月的经过使对这些情况的证明变得极为困难,从而出现动辄提起暧昧的诉讼的事态,应该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所以在本条中设置了3年的短期时效”的说明。总的来说,初期的学说对这个问题并未进行深入的研究(前引森岛昭夫书,第418页以下)。

  「24」“被侵犯权利”的概念,范围过于宽泛,似可考虑限制在人身损害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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