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下)(3)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1)政府自身业务迟延,主张消灭时效完成是权利滥用
在一起关于水俣病的判决「13」中,法院首先确认了该案水俣病救济的过程:从1959年12月20日水俣病患者家庭互助会与被告制氮公司之间缔结了所谓“慰问金契约”开始,以患者为中心进行了正式补偿谈判。1973年患者与被告制氮公司之间签订了补偿协定,对接受了根据水俣病救济法和水俣病补偿法实施的水俣病行政认定的患者,按照上述补偿协定给予补偿。但是,该认定业务经常处于停滞状态,出现了依据上述补偿协定对患者进行救济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状况,因此,受害者方面转而谋求司法解决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从本案这样的诉讼提起经过来看,一方面,原告方首先期待着依据上述补偿协定得到救济,因而推迟了诉讼的提起,而上述根据补偿协定的救济迟延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国家及县对水俣病的行政认定业务的迟延。并且,鉴于在今天也不能否定实际上仍然存在着对水俣病的偏见及歧视的现象,可以想象得到,原告方觉悟到自己受到歧视而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容易的事情等各方面的情况,责备原告方迟误了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当然是不妥当的。另一方面,熟知补偿等程序的被告国家和县,却专门要主张除斥期间的经过,应该说这是显著违反诚信原则的。进一步说,本来对起因于公害这样一种广范的环境污染的水俣病,担当着增进国民福利的职责的国家和地方自治体,恰恰应该在受害的实际状态和受害的扩大状况等方面,积极进行调查,搞清原因,并且,国家和地方自治体也有充分的能力这样做,因此,即使原告方的权利行使已经迟误,也很难想象由于长的期间经过就会使国家及县采取诉讼上的防御措施(举证)变得困难。
鉴于上述各种情况,本案中,即使原告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除斥期间已经经过,也应该说,被告国家及县在诉讼中,主张上述事实是权利滥用,不能予以采用。
判决认为,设置除斥期间的宗旨,是鉴于同条前段规定的3年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受害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损害及加害者,加害者的法律地位被受害者的主观情况所左右处于浮动状态,而专门从加害者保护的角度出发,不问受害者的认识如何,试图划一地确定围绕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所作的规定。但是,连从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具体情况来看,存在给予加害者依据除斥期间的保护不相当的特殊情况的场合,也认可损害赔偿请求权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的法律效果,是违反民法第724条后段规定的宗旨的。因此,在上述本案那种特殊情况得到认定的场合,加害者在诉讼上主张除斥期间的经过,解释为属于权利滥用是相当的。
(2)加害者许诺赔偿又援用时效构成权利滥用
在加害者与受害者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的谈判中,加害者许诺保证赔偿,但后来却以时效完成提起抗辩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法院认定其援用消灭时效是权利滥用。这是东京地方裁判所判决「14」的一起国家赔偿事件。该案的事实是,东京都立航空高等专科学校在作为山岳部的活动实施登山活动中,由于雪崩发生了造成山岳部成员死亡的事故。事故经过8年之后,受害者方才对国家与地方自治体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其原因是由于教育厅的职员们曾对受害者方言明,只要查清了事故的原因与时效无关一定对此予以补偿,受害者方相信被告方不会援用消灭时效才未及时提起诉讼。
法院判示到,根据上述认定之事实,可以理解为,被告言明了本案事故原因搞清之后与时效无关对此进行补偿的意思,原告方相信了被告不会与本案事故原因无关地援用消灭时效,因而一直继续着与被告的谈判,据此可以认定,由原告方提起的本案诉讼之所以拖至自事故发生经过了8年之后,并非原告方在权利上睡觉,而是由于原告方听从了教育厅职员前述发言中的承诺,克制了诉讼提起的结果,因此,被告在本案诉讼中援用消灭时效的行为解释为属于权利滥用不能允许是相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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