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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下)(2)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二)日本的判例

  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明确,受害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害充满悲愤,并没有眠于权利之上的情况,但由于某些受害人自身不得已的情况或者由于案件中其他的某些特殊原因,致使其在尚未对加害人提起诉讼,时效期间就已经经过时,如何处理呢?从实务界对条文的适用来看,主要有依据消灭时效法条关于时效起算点的要件规定,确认时效期间未进行,来否定时效的完成,以及依据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的民法原则或者根据侵权行为法的宗旨等,来否定时效的援用这样两种方法。日本关于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问题的判例数量众多,判例理论丰富多彩,非常有价值。以下对部分日本有关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的判例作一粗略分类考察。

  1. 否定时效的完成

  (1)解释知道损害及加害者

  日本民法第724条规定的时效进行的要件(起算点),是“受害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损害及加害者”,通过解释该要件不具备,否定时效的进行与完成。例如,有这样一个事件,战争时期,警察以违反军机保护法的嫌疑将原告逮捕,在调查中因警察(被告)的拷问原告被迫在虚假的自白书上签名,战争结束被释放以后,原告着手起诉,因只知道该警察的姓,为调查其名经过了9年,进一步地了解到其住所则是19年以后的事了。对该案件,最高裁判所判决「7」指出,所谓知道加害者时,“解释为意味着是在对加害者的赔偿请求事实上成为可能,在这种可能的程度上知道这些情况时是相当的”,只有在事实上不可能进行赔偿请求的状况消除,“受害者确认了加害者的住所姓名之时”才构成知道加害者。

  关于第724条的意义,最高裁判所判决「8」指出,“在使用者责任中,所谓知道本条的加害者,解释为受害者知道使用者及使用者与侵权行为者之间存在使用关系的事实,并且也认识到一般人足以判断该侵权行为是为执行使用者的事业而实施的事实是相当的”。冈山地方裁判所在对仓敷地区大气污染公害诉讼的第一审判决「9」中也判示到:“所谓‘知道加害者时’意味着事实上处于对加害者进行赔偿请求是可能的状态下,在该可能的基础上知道加害者”。

  (2)需要知道加害行为是侵权行为

  即使知道了损害及加害者,但受害者没有认识到加害行为是侵权行为的场合,时效不进行。因为即使因他人的行为蒙受损害,但在不知道该行为是违法的从而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场合,受害者就没有可能实施赔偿请求。在公害事件中,不知加害行为是违法的侵权行为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就不进行。例如,熊本水俣病判决「10」认为,尽管关于水俣病的原因是被告排放的水银的可疑程度很高,但直到政府正式发表水俣病原因的见解,并且根据这些具体资料使赔偿请求事实上达到了可能进行的程度之时,受害者并不具有水俣病是被告工厂排水的结果,被告的行为违法的认识,因此,不能认定消灭时效完成。

  盛冈地方裁判所判决「11」也判示到:“基于国家赔偿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的起算点,不是受害者只单纯地知道损害发生,而应该解释为在认识到加害行为是侵权行为的时期”。

  (3)新的赔偿费用发生时重新计算消灭时效

  关于持续性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最高裁判所在一个判决「12」中判示到:“因侵权行为受害的受害者经过相当期间之后,出现了在其受伤的当时医学上通常预想不到的治疗需要时,在出现为进行上述治疗不得不支出费用等事实关系之下,直至后来接受该治疗,对上述治疗所需费用,本条(第724条)的消灭时效不进行”。

  2.否定时效的援用

  依据民法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和侵权行为法的根本宗旨,对显著违反公平的事件,否定时效的援用,从而使受害者得到救济,使加害者无法规避民事责任的制裁。对以下的判例,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考虑到文章的篇幅,对事件事实概况,笔者作了最大限度的删节,但由于对时效援用的认定必须以进入诉讼前双方的交涉情况、受害者自身的各种情况等为依据,所以,法院的判决中,不得不有必要的情况叙述,但这时,往往情况就是理由,就是对权利滥用无可辩驳的有力否定。因此,我们可以从对这些事实的认定中看到法院运用判例理论进行法律规范操作的过程,千万不要产生法院的事实认定中没有理论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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