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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保障法介绍(3)
www.110.com 2010-08-11 16:06

  最初法律规定只是工作人员退休后受益。1939年的修正案在社会保障项目上做了一个基本修正,增加了两类新的受益者:一个是相关受益,即退休工作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儿童,一个是生存者受益,即受社会保障的工作人员亡故后的家庭。这一改变使得社会保障项目从退休项目成为了家庭为基础的经济保障项目。

  1940年以后,社会保障受益开始每月支付。第一张支票付给了一名退休书记员。她参加了3年社会保障项目,总共付社会保险税24.75美金,第一个月得到的支票是22.54美金。她活了100岁,在退休以后的35年中,共得到社会保障受益22888.92美金。

  1940年到1950年社会保险项目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其财政收入来源于低水平的月薪税收,所以社会保障退休受益的绝对值很低。直到1951年,老年援助条款下的福利受益比社会保障受益要高。而且享受前者受益的老年人比例高。考虑到这一问题,1950年颁布了主要的修正案。修正案第一次增加了现存受益者的受益,而且明显增加了项目对未来受益人的价值。一年后,过去的问题得到了卓有成效地解决。起初,社会保障月支付不随时间变化。修正后,考虑随着通过膨胀,社会保障受益在固定收入上每年有增加,称为生活津贴生活费(COLAs)。实施新的修正案的头两年里,社会保障受益两次增加,使得当时的受益者得到的社会保障金翻番。以后,受益的增加仅仅在国会办法其特殊立法时进行,1972年立法改为从1975年起生活津贴生活费每年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增加自动增加。

  1954年的修正案增添了为残疾人保险的项目。56年进一步修正,为年龄在50到64岁的残疾工作人员及其残疾成年子女提供受益。1960年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了法律受益支付给任何年龄的工作人员及他所负担的家庭成员。当年有559000个人收到每月80美金的平均收益。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社会保障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化。1961年的修正案降低了获取老年保险的年龄为62岁,最重要的变化是1965年总统约翰逊签署了医疗保险法案。从此社会保障管理局(SSA)负责新的社会保障项目,其内容将健康范围扩展到所有65岁以上的美国人。在医疗保险开办的头三年,大约有二千万受益者加入。

  1970年社会保障管理局开始对一个新的项目-追加保障收入(SSI)负责。1972年颁布了两个重要的修正案,建立了追加保障收入项目,引入了生活津贴生活费的自动调整。前者增加了受益者的范围,后者实际上出现了问题,因为如果按照当时的方案,退休后的月收益要比工作时还多。这个问题在1977年修正案时及时得到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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