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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及有关争议案件的处理(11)
www.110.com 2010-08-11 16:06

  第三,由于社会保障方面争议案件和社会法院的公法性质,决定了审理此类案件在证据收集上与其他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样,采取官方调查、取证的原则。因此,《社会法院法》规定,以官方身份,调查取证,弄清事实,是社会法院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当此类争议起诉到社会法院后,法院要主动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包括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即使当事人未提及的事实,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弄清楚的,也可以主动行进调查。

  第四,在结案方式上,与劳动法院审理劳资也有所不同。劳动法院审理劳资纠纷案件的结案方式主要有调解、判决、撤诉等三种方式。而经社会法院审结的有关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则有以下几种:1、判决结案;2、调解结案;3、认可结案;4、撤诉结案,等等。所谓“认可”,是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从而使纠纷终结。被告“认可”是相对于原告“撤拆”的一种结案方式。判决结案方式与后几种结案方式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判决是由法官作出的,后几种方式乃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处理。据德国法官介绍,此类案件以判决结案的是少数,绝大多数是以调解、认可、撤诉等方式结案的。

  四、工会及有关组织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

  在德国,工会及有关团体等组织在有关劳动、社会保障争议的处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工会。德国工会联合会(DGB)是德国最大的最重要的雇员工会组织。此外,比较大的工会组织还有德国职员工会(DAG)、德国基督教工会联合会等。据德国工会联合会的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德工联下属有十五个工会(大多为行业性工会),会员达900万人。为了帮助工会会员,维护他们的权益,德工联在全国各地设立了162个法律保护办事处,其任务主要就是为会员提供法律帮助。这些办事处是根据劳动法院和社会法院的分布、设置而相应设立的,也就是说,哪里有劳动法院和社会法院,就在哪里设立办事处,这主要是为了方便会员诉讼,使会员不致于为诉讼而四处奔波。每一个办事处都配备有相当数量的法律工作者。这些工作者必须受过法学教育。据德工联统计,目前从事法律保护的工作者(即工会法律秘书)共有506名,其中55%是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并通过了相应的国家考试;另有31%的人员是德国工联自己出钱培养的,这些人来之于实际部门,又经过法学教育培养,很受欢迎。

  工会对司法的影响,除通过参与立法活动,对立法施加影响外,一方面是对劳动法院、社会法院的名誉法官的人选提出名单,通过入选的名誉法官来反映工会的意见,从而影响司法。当然这种影响是非常有限的,因为在德国,法官,包括名誉法官必须是中立的、公正的,名誉法官一经入选任命,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保持公正的独立的法官地位,不能为原提名单位所左右。另一方面,工会通过为工会会员提供法律帮助来影响司法。这种帮助包括:一是提供法律咨询。只要是会员就能得到这种帮助。当发生争议时,会员就可以要求工会提供法律保护。经工会的法律咨询人员审查,认为要求合理时,就由工会出面与企业协商,经协商,往往都能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就把纠纷解决了,这样,既减轻了会员的讼累,又为法院减少了案件的压力。二是为会员代理诉讼。如果庭外达不成和解,工会就要在会员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为其代理诉讼。工会代理诉讼与律师代理几乎是一样的,根据《劳动法院法》第11条规定,工会可以代理会员诉讼,代替出庭(联邦法院的复审除外),从而工会通过具体的代理诉讼活动来实现对司法的影响。据德工联有关人士介绍,工会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均是免费服务,甚至代理诉讼时,会员如果败诉,工会还为会员承担败诉的费用。据统计,在工会的参与下,劳资纠纷案件中,雇主与雇员达成和解了结纠纷的占40%;判决结案的只占11%,其中雇员败诉的只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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