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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及有关争议案件的处理(4)
www.110.com 2010-08-11 16:06

  (二)处理劳资纠纷的原则和程序

  据德国劳动法院法官的介绍,1995年全德地方劳动法院共审理劳资纠纷案件631,000件,每个法官平均审理750余件。从审理的案件看,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的情况:一是数量最多的是解雇纠纷,占总数的40%,次多的要算是因工资待遇引起的纠纷和涉及休假等问题引起的纠纷。二是通过审理,以判决结案的占20%,通过庭内调解结案的占40%。之所以重视运用庭内调解程序处理解雇纠纷,是因为当事人双方都想尽快结束争议以减少损失,而一般经调解处理的结果又都是以雇主拿出钱来赔偿而了结。三是以1995年审理的解雇纠纷为例,审结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的占总结案数的23%,一个月至三个月之内结案的占39%,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之内结案的占19.5%,其余的17.5%的案件要六个月以上至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结案。

  劳动法院处理劳资纠纷程序中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便捷原则。劳资纠纷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双方,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迅速处理,它摒弃任何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程序要简捷,要方便诉讼,不要引起过多的诉讼费用开支,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不然繁文缛节就会成了限制当事人诉讼的桎梏。2、不告不理原则。劳动关系属于私权范围,当事人对自己的私权有权处分。因此,只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劳资纠纷的诉讼,法院才立案受理,并依法审理。3、裁判前听审原则。即法院裁判前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了解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根据。4、直接取证原则。法官可以责令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回答证据方面的问题,并且只要有可能,就在法庭上进行听证。5、口头审理原则。法官通过口头审理等简易诉讼方式,以达到求实从速解决诉讼的目的,这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减轻和防止诉讼程序上的形式主义。法官通过这种形式开庭,当事人当庭直接回答问题,以查清事实,并通过口头审理进行调解。6、调解原则。重视调解,并采取措施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劳资纠纷中的作用,把调解确立为审理劳资纠纷案件的重要程序制度。7、公开审理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劳资纠纷案件一律进行公开审理。8、法官审理原则。劳资纠纷案件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法官,包括职业法官和名誉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

  在长期的实践中,德国劳动司法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比较完善的诉讼程序。其特点有以下几点:

  第一,强调调解,把调解作为初审法院审理劳资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初审中,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经过庭内调解,否则,不能收取诉讼费用。根据《劳动法院法》的规定,在初审程序开庭之前,即由担任法庭审判长的职业法官主持下,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以期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为准备调解,法官可以要求被告提出书面答复;法官主持调解时,不能传唤证人,但可以以当事人言词答辩中的自认作为根据。经过调解,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原告撤回起诉或被告自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调解程序即告结束。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记录在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失败,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谅解,即另行确定开庭的日期,然后如期按程序进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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