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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及有关争议案件的处理(6)
www.110.com 2010-08-11 16:06

  第四,关于诉讼费用的收取问题。合理的诉讼收费是确保劳资纠纷诉讼程序可行和使参予诉讼的劳动者容易与便于诉讼的重要条件。劳资纠纷案件的诉讼费采取低收费的原则。劳动法院对劳资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的收取要比一般的民事案件低得多,通常要低20%。对劳资纠纷案件的诉讼收费制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办法。比如一个解雇纠纷案件,假设雇员的月工资为4000马克,三个月的工资合为12000马克,如果以判决结案,收取的诉讼费用为480马克,即为雇员三个月工资的4%;如果以调解结案,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法院

  (一)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法,即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劳动者和老人、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济法。这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一种很重要的法律。社会法属于公法性质,其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按照社会公平的原则,以法律保护在市场经济下经济实力微弱者的社会群体,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联邦德国劳动与社会部长罗伯特•布吕姆说:“自由和社会保障是同胞姊妹。因为没有社会保障,人就如同没有个人自由一样,没有安全感,人们需要二者以完善生活。社会保障意味着消除困境,提供自由。而自由的个性发展反过来又是社会保障的前提,是建立高功效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二者互为条件。经济与社会福利政策之间的关系同样如此。好的经济政策是社会福利待遇的基础。好的社会福利政策又是社会、经济稳定的前提。”〔4〕因此,在德国,国家很重视社会法的立法。德国是世界上建立社会保障福利制度比较早的国家。通常认为,以1881年威廉一世颁布建立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的皇帝诏书为标志,从俾斯麦制订社会保险法实施开始,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现今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即社会法体系。社会保障及其福利体系不是上帝的恩赐,而是工人运动斗争的产物。按德国劳动法社会法专家汉欧力的说法,“它的建立实际上是对当时欧洲迅猛工业化进程中激烈的社会民主运动的回答。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一制度也逐步完善、细化并得以与社会、经济变迁相适应。”〔5〕

  在德国,社会保障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社会保险、社会照顾和社会救助。每一方面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予以配套。为了统一立法,增加法律的透明度,从70年代初开始,德国即开始一部社会法典的编纂工作,但因工程复杂巨大,至今也未完成。社会保障的程序,最终依赖于国家的经济实力。在德国建国之初,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社会生产总值的比例明显低于20%,1990年至今已达30%多,1994年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总计为1764.6亿马克,占联邦预算的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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