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1.农民养老保险不是商业保险,而是农民、集体组织(村或乡镇)与国家共同参与其中的、以确实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的政府行为;2.对于农民个人来说,是否参加养老保险,选择何种交费标准,由农民自己决定,不强制,不搞“一刀切”。对于一个村,一个乡镇,一个县来说,也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决定统筹范围,能搞多大规模就搞多大规模,也不搞强制。这种“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发展策略,非常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能被广大农民接受,有发展前途和成功希望;3.“集体给予补助,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体现了集体和国家的责任,又不至于使集体和国家背上沉重的包袱,这将更有利于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长远发展。总之,由于方案从中国农村人口多,底子薄,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出发,因而是一个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符合广大农民的愿望以及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视,几年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积累初具规模。到2000年底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294个地区,2052个县(市、区),32610个乡镇,428889个村,101691个乡镇企业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全国参保人数为6172.34万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总额为195.5亿元。2000年当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为97.81万人。【7】
(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中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以追溯到1944年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建立的医疗合作社。在群众积极参与和政府的支持下,医疗合作社迅速发展,到1946年达到43个。【8】1955年全国实现了农业合作化,一些省份(例如山西、河南、湖北等省)的农村出现了农业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通过由农民出保健费,由农业社从公益金中提取适当补助的办法来筹集资金,以解决本社农民的防病治病问题。可以看出,这是将我们中华民族的合作互助、同舟共济精神应用于农民防病治病领域的一种尝试。1965年湖北省麻城县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麻城县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这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合作医疗制度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68年,毛泽东批发了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办合作医疗的经验,并称赞“合作医疗好”,之后农村合作医疗迅速发展和普及起来。1979年卫生部在总结合作医疗经验的基础上,与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扶持下,到1980年,全国约有90%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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