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改革步伐。现有庞大的社会保障压力是国家、企业的沉重负担,也是目前国家,企业经济实力难以支撑的。因此,启动和发展商业保险,促进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结合与互补,能够大大减轻国家和企业的保障压力。同时,我国具有庞大的保险市场,极有利商业保险的推进。然而,现有商业保险在其数量和规模都是有限的,仍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水平明显落后,仅以人寿保险支出比较为例,美国年寿保费为650亿美元,日本为410美元,我国仅为10亿美元,在人均寿险支出上,1993年日本为3457.1美元,韩国为677.2美元,我国的台湾为364美元,就印度来看人均也有3.5美元,而我国仅为1.4美元,我国人们具有节余储蓄的习惯,这是发展商业保险的天然基础,同时改革开放近20年来我们生活及收入水平有较大提高,在物质生活得到较大满足以后,人们对个人安全问题日益重视,大力发展商业保险正是时机。应及时启动商业保险机制,通过商业保险的营销行为激发社会成员的参保积极性,在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成员个人共享权利和义务的条件下,增强个人抗风险的能力。
6、成立社会保障基金储蓄、管理、发放和经营银行。多年来,财政拨付的社会保障基金一直由国家预算管理,但是,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分别由劳动、人事、民政、卫生、保险公司等部门经营管理,这些部门集行政管理、基金管理、基金经营、基金收付于一身,导致管理混乱,政出多门、挪用、拖欠、浪费等问题严重,投资随意性和风险性增大,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保障金收支平衡将采取“部分积累式”,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里,社会保障基金将会产生大量的结余并形成积累,财政经常性预算划转社会保障资金也将有部分结余形成基金积累,为了把分散的管理活动变为协调一致的规范行为,避免结余基金因闲置或经营不善而贬值、损失,影响将来保障基金的支付,应该设立一个专门从事社会保障基金的储蓄、管理、发放和经营的银行,管好、用好保障基金,规范基金营运,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其安全和增值。
7、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以法实施监督管理。从现时情况看,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极不健全,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颁布的一些保障条例、暂行规定等大都是由各部门制定,不具有统一性。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及其各单项法规,没有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划分等进行的立法规定,有关社会基金管理的立法也未起步,为改变现有保障事业的无序状态,促进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我们应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基本法”迅速总结社会保障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将其中形成的基本原则、办法和措施上升为一定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用法律来界定和规范社会成员的保障行为,使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做到制度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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